养女与儿子离婚后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我之前是养父母收养的养女,后来和养父母的儿子结婚了,不过现在已经离婚。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和他们儿子离婚之后,还有没有义务赡养我的养父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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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养女与儿子离婚后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收养关系,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表明,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女就和亲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接下来分析养女与儿子离婚这一情况。养女与养父母儿子的婚姻关系,与养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会因为离婚等法定事由而解除。而收养关系的解除则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对收养关系的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或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诉讼解除。仅仅因为养女与养父母儿子离婚这一事实,并不属于法定的收养关系解除情形。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养女与儿子离婚后,只要收养关系仍然存在,养女就有义务赡养养父母。这是基于收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失。只有当收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后,养女才不再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例如,如果养女和养父母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从解除之日起,养女就无需再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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