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前说好帮忙出售,属于共犯还是单纯贩卖文物?
我有个朋友和别人约定,在他们盗墓前就说好帮忙出售盗来的文物。我不太清楚他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会被认定为盗墓的共犯,还是单纯的贩卖文物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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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盗墓前说好帮忙出售的行为属于共犯还是单纯贩卖文物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共犯”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盗墓这个情境里,如果一个人在盗墓行为实施前就和盗墓者有通谋,并且参与了后续的出售文物行为,那么他就属于整个盗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会被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他们在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相互协作完成了犯罪。 而“单纯贩卖文物”通常是指没有参与盗墓等获取文物的前期行为,仅仅是对他人已经获取的文物进行买卖。这里的文物获取方式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但贩卖者没有参与非法获取文物的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共犯,就会按照这个罪名进行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纯贩卖文物则可能按照这个罪名来处理。 结合你的情况,如果是在盗墓前就已经和盗墓者商量好帮忙出售文物,这表明他在主观上和盗墓者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他的帮忙出售行为也是整个盗墓犯罪链条的一部分,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盗墓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纯的贩卖文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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