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后是否还能向最高院申诉?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二审终审制是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二审终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提供了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案件已经经过省级高院二审,那么上一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诉,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这样申诉才有可能被受理。 另外,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有类似的申诉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总之,二审终审后是可以向最高院申诉的,但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并且申诉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