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该如何适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不太清楚定金、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金这三者该怎么用,是能一起要,还是只能选一个,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它们的适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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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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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在合同违约情形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它们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首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金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关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当定金和违约金并存时,守约方只能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方式来主张权利。 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当违约金能够弥补损失时,一般不再支持损害赔偿金;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对于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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