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中是不是全部人都必须到案?
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让受害者和办案人员很困扰。比如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事件,有的嫌犯逃跑了,大家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等所有人都到案才能处理。想了解对于未到案人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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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从原则上来说,涉案的人员都需要到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主犯尚未抓捕,但犯罪事实清楚,对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员可以先行进行审判。司法机关会结合每个人在具体案情中起到的作用和影响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例如,对于从犯,会根据其参与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做既能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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