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经营着一家粮食购销企业,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不太确定我们企业是否能免征增值税。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政策,看看我们企业符不符合免征条件,免征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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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部分粮食购销企业确实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每个交易阶段,对增值的部分征税。对于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如果符合规定,就不用缴纳这部分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经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同时,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另外,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粮食购销企业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等税务处理。如果企业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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