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结婚后,部队分了一套 经济适用房。现在我们在考虑离婚,对于这套房子的归属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部队经济适用房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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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结婚后到离婚前这段时间内获得的财产,通常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用这些钱购买的房产,自然也有双方的权益。例如,夫妻双方婚后,用两人的工资积蓄加上向双方父母借的一部分钱购买了部队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该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通常也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财产的取得时间是以购买行为发生时为准,而不是以房产证取得时间为准。就好比一方在结婚前就支付了全部房款购买了部队经济适用房,虽然婚后才拿到房产证,但这房子本质上还是其个人财产。
此外,如果该经济适用房是部队根据一方的职务、级别等因素 分配给一方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另一方没有出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部队根据一方的军龄、职务等分配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并没有参与购房出资,这种情况下房产可能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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