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编外人员是否有补偿?


征地拆迁编外人员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这里所说的“编外人员”具体是在何种单位工作以及其与征地拆迁的关联。如果是政府部门等单位的编外人员,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享有征地补偿金。但如果其户籍登记在农村集体之中,且其拥有的土地被征用时,这类人员仍具备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确定之际,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理应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之时,此人的户籍已经迁离该地,则无权再索要征地补偿款项。例如,某编外人员户籍在农村集体,其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征收,那么他可以获得补偿;若此时他户籍已迁离,就不能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是企业等单位因征地拆迁导致劳动关系被依法解除或者无法继续进行的,那么用人单位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编外人员。比如企业因征地需搬迁,导致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就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其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