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是否视同销售?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打算把公司自产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行为算不算视同销售。我担心如果处理不当,会有税务方面的问题,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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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就是说,当企业把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时,在增值税方面是视同销售的。企业需要按照该自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在企业所得税上也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通常都是视同销售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税款,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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