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是否属于连带债务人?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说我们股东也是连带债务人,要我们一起还钱。我不太明白,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连带债务人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承担这个债务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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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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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东是否为连带债务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而被要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应承担份额为由拒绝。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正常情形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仅以其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并不会成为连带债务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会成为连带债务人。 一种情况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使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此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其他股东存在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股东通常不是连带债务人,但在出现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未依法清算等特定情形时,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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