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邮件属于书证吗?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证据的事情,现在手上有一些相关的短信和邮件记录。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短信和邮件能不能算作书证呢?它们具备书证的特征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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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书证指的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用上面记录的文字内容来证明事情真相的书面东西。 对于短信和邮件是否属于书证,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虽然短信和邮件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本质上它们和传统的书面材料一样,都是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可将其归为书证范畴。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短信和邮件在很多案件中都作为书证来使用。比如在合同纠纷里,双方通过短信或者邮件沟通合同条款等内容,这些记录就能够作为书证来证明双方的约定和意思表示。又比如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通过邮件威胁或者侮辱他人,这些邮件内容也能作为书证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不过,要让短信和邮件作为有效的书证被法院采纳,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要证明短信和邮件是当事人本人收发的,内容和案件有关联,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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