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打算离婚,手里有一些对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感觉能作为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但不清楚在法律上,这些到底能不能当作离婚证据来用。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它们具备作为离婚证据的资格吗,具体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展开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的。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证据是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离婚诉讼里,能帮助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实的材料都可能成为有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就明确了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具备成为证据的可能性。 不过,要让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作为有效的离婚证据,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必须未经修改或伪造。因为虚假的证据无法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能被法院采信。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短信内容,这种证据就是无效的。第二,其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像私自安装窃听软件获取对方短信,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如果对方对短信或邮件的真实性等提出合理质疑,而提供证据方无法进一步证明其有效性,那该证据也可能不被认可。 总之,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是能够作为离婚证据使用的,在离婚诉讼中发挥证明相关事实的作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