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短信能否成为证据?


在离婚案中,短信是可以成为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核实。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而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所以从证据类型上看,短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其次,短信要成为有效的离婚案证据,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合法性**:短信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如果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未经授权私自获取他人手机中的短信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短信,可能会被排除在外。例如,不能通过非法入侵他人手机系统的方式获取短信作为证据。 - **真实性**:必须确定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并且核实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方的身份。由于手机短信存在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为了确保短信的真实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保护好手机内的短信不被删除,用公证的形式将短信固定下来,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还可以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等信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另外,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核实短信的真实性。 - **关联性**:短信内容应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事实,比如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例如,关于一方出轨的短信内容,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涉及财产分配的短信约定,可作为财产相关事实的证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短信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因为其证明效力的确定较为困难。在实际操作中,短信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例如,除了出轨的短信外,还有对方与第三者亲密接触的照片、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样短信作为证据的效力会更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