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一般有哪些种类,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这是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比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不过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通常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真实性也较强,不易伪造。在离婚案件里,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例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等都可能作为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随着时代发展,像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越来越多被当事人采用,比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都属于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比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鉴定意见,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比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会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只有符合这三性的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