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证据都包括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它能够影响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诸多重要问题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也就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比如,当事人向法官说明夫妻之间矛盾冲突的具体情况等。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加强证明力。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以此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以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事实,通常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并且真实性相对较强,不易伪造。在离婚案件里,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都属于物证。比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内衣上的口红等。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所以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都属于视听资料。随着时代发展,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当作证据采用。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例如夫妻之间涉及财产、感情问题的聊天记录等。 证人证言:即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比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他们所提供的所见所闻就是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是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比如,涉及到财产价值、亲子关系等问题时,可能就需要专业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是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例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这些证据在不同的离婚争议焦点中发挥着不同作用,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争取子女抚养权等。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保障其能在法庭上发挥有效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