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我最近打算离婚,在整理相关证据时,发现之前和对方的一些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内容可能对证明某些情况有帮助。但我不知道这些能不能当作离婚证据来用。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底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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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的。首先来解释一个法律概念“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表明,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符合条件时能够当作离婚证据。 不过,要让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有效作为离婚证据,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必须未经修改或伪造,保持原始的状态。如果经过了篡改,那么就可能失去作为证据的效力。第二,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比如侵犯对方隐私等方式去获取。第三,若对方提出反驳,反驳理由不成立才行。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那么提供证据的一方要能证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审查判断这些电子数据证据。例如会查看短信、邮件内容是否与离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相关,是否能够对案件的某些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等。总之,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有成为离婚证据的可能,但要满足相应条件并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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