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唯一证据吗
我遇到了个刑事案件,目前手里就只有短信这一个证据,想知道仅靠它能不能定案。我不清楚在法律上对短信作为刑事案件唯一证据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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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通常不能作为唯一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 然而,之所以短信一般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唯一证据,有以下原因。一方面,短信容易被修改、编辑,其真实性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短信的发送主体有时难以确切认定,比如不能绝对肯定某条短信就是特定的某个人所发。而且实践中法院也没有权限从通讯商处随意调阅短信内容来核实。 要成为定案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只有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才更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所以仅有短信这一个证据,通常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短信证据,一般不能仅据此就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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