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位是否保管车辆?


在探讨路边停车位是否保管车辆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交给别人,让别人帮你看着,别人就有义务保管好这个东西。 对于路边停车位,如果它是由专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且收取了停车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虽然说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但如果停车场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含车辆保管,那么也适用相关的合同规定。当车主将车辆停入该停车场并支付费用后,相当于与管理公司达成了一种协议,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若车辆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管理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路边停车位是免费的公共停车位,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为没有产生保管的对价,即车主没有支付专门的保管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或单位设置停车位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停车场地,而不是对车辆进行保管。所以,车辆在免费公共停车位上出现问题,很难要求相关部门承担保管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路边停车位虽然收费,但收费的性质只是占道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并非保管费。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仔细查看收费票据、停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确认收费的性质。如果只是场地使用费用,那么管理方可能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而不承担车辆保管的义务。 综上所述,路边停车位是否保管车辆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停车位的性质、收费情况以及相关约定等来综合判断。车主在遇到车辆在停车位受损的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