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逃税罪和偷税罪是一样的吗?

我之前一直听到偷税罪这个说法,最近又看到逃税罪。我有点搞不明白,这两个罪是一回事吗?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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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逃税罪和偷税罪是否一样之前,我们需要先对这两个概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存在偷税罪。根据原来的法律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不过,随着法律的修订,现在已经没有偷税罪这一罪名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虽然本质上都是涉及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但从“偷税罪”到“逃税罪”的转变,不仅仅是罪名的改变,还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化。“逃税罪”更强调行为的结果和事后的补救措施。只要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了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逃税罪和过去的偷税罪不是完全一样的。现在“偷税罪”这一表述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更为科学和人性化的“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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