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留置有正式规定吗
我最近对公安留置这方面不太了解,想知道公安留置是不是有正式的说法和要求呀。我就是单纯好奇,在日常社会生活里,公安采取留置措施肯定得有个规范吧,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正式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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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留置是有正式规定的。首先得明确,留置本身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之一,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有类似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拘留等措施,这些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涵盖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 就拿拘传来说,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要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再讲讲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需要遵守法定的拘留期限规定,并且要履行告知家属等程序。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被拘留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公安机关有留置盘问措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总之,公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这些都是比较正式且规范的执法措施,以此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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