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是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吗?
在司法程序中,证人作证的通知主体并非固定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这要依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诉讼阶段来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证人作证时,有权通知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当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民事诉讼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来通知证人。
而在行政诉讼中,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通常也是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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