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朋友帮自己讨回公道,结果朋友把人杀了,算谁犯罪?
我让朋友帮我去跟别人讨回公道,只是想让他去理论理论,结果他把人杀了。现在我很害怕,不知道这犯罪的责任算谁的,是算我,还是算我朋友,还是我们俩都有份?我要承担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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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由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说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各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各个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明确限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回到这个案例,如果在叫朋友帮自己讨回公道时,明确只是让朋友去理论,并没有让其实施伤害甚至杀人的故意,而朋友超出了这个授意范围,独自产生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叫朋友帮忙的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对朋友的杀人行为也没有预见和控制。不过,叫朋友帮忙的人可能会因为教唆朋友实施一些可能存在违法风险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如果朋友去理论的过程中有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叫人者可能构成教唆违法行为。 但如果叫朋友帮忙时,虽然没有明确说要杀人,但通过言语或者行为暗示、默许朋友可以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共同的故意,从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在朋友去之前说“给我好好教训教训他,出了事我担着”之类的话,而朋友理解为可以采取极端手段并实施了杀人行为,那么叫人者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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