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哪些权利?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享有一系列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债权申报权。这意味着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虽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还能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而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比如一家公司破产,法院规定了申报期限是3个月,债权人就需要在这3个月内申报债权。相关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其次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重要平台。一般来说,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对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有表决权。不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等进行了规定。 再者是监督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工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同时,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等重大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这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有相关体现。 还有就是获得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此外,债权人还享有重整申请权和和解协议的表决权等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有权进行表决。这些权利的规定都在《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中,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