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能否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我所在的分公司因业务需要,打算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但不清楚分公司有没有这个资格,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分公司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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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于分公司而言,如果它在总公司的授权下,有相应的资金账户,与银行建立了委托付款关系,并且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保障,那么是可以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的。不过,分公司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负责。 银行在审核分公司作为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会审查分公司是否获得总公司的有效授权、分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资金实力等情况。只有符合银行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才会同意承兑。所以,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银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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