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六万是否可以不立案?


在探讨诈骗金额六万能否不立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影响立案的各种因素。 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从全国普遍的标准来看,诈骗金额达到六万已经超过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予以立案。不过,并不是只要诈骗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就必然会立案。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证明存在诈骗事实,公安机关可能会要求报案人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例如,报案人只是声称自己被骗了六万,但无法提供与诈骗行为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可能暂时不会立案。另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诈骗,但实际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那么公安机关也可能不会以诈骗罪立案。因为诈骗罪和民事纠纷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或者债务纠纷,不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就不能按照诈骗罪来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综上所述,诈骗金额六万通常是符合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案件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不立案的可能性。如果遇到不立案的情况,报案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