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我拿到了一些异常凭证,现在要进行所得税申报,不清楚这些异常凭证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会对我的纳税金额有很大影响。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异常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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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异常凭证。异常凭证是指不符合正常税务管理规定的发票等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对于异常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取得的异常凭证属于上述不合规的情况,通常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且已依法取得发票,只是因为开票方的问题导致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后,比如取得开票方补开、换开的符合规定的发票等,相应的支出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如果对异常凭证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存在疑问,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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