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合并处理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不太清楚法律规定。就是有人做了件事,好像既违反了行政方面的规定,又可能构成犯罪。我就想弄明白,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能不能一起进行啊?是怎么个处理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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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可以合并处理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比如罚款、拘留等,这是在承担行政责任。刑事处罚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给予的制裁,像判刑、罚金等,这是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中,存在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处理的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先给行为人行政处罚,之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还会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提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这就说明,对于同一个行为,如果既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又构成犯罪,是可以合并处理的,不过在执行上,拘留和罚款等处罚会有相应的折抵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 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给予的制裁。 折抵:在相应处罚上进行扣除、抵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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