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怎样认定为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了一件挺闹心的事,涉及到行政案件,自己不太清楚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是怎么判断一个行政案件算是犯罪的呢?就是想弄明白认定的标准,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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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行政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首先是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比如盗窃罪,侵犯的就是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这种所有权关系是受刑法保护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其中涵盖的各类危害行为,其实都涉及对相应社会关系的侵犯。 其次是客观要件,这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比如交通肇事逃逸,这是刑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这样的举动,就可能涉及犯罪。 再者是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同犯罪类型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像一些严重犯罪,已满12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犯罪则是已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最后是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故意杀人就是故意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则属于过失犯罪。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行政案件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当然,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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