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可以并用吗?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可以并用的。 首先,来了解下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暂时扣押当事人的涉案财物。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像交通管理部门对闯红灯的驾驶员给予罚款的处罚。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再者,二者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比如没收财产就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只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制裁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另外,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总之,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同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