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看到行政机关有收缴财物等行为,比如收缴假冒伪劣商品。但不清楚这种收缴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行政 强制措施,想知道具体是怎么界定的,以及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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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并没有收缴这一项。
而收缴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缴获当事人的违法财物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以减轻违法违规者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为手段的惩罚行为,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质,通常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结果,并非是为了实现暂时性的控制目的。所以,收缴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性质,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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