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报收养的孩子可以过继给别人吗?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但现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没办法继续抚养这个孩子了,想把他过继给别人。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也不知道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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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已经办理收养手续收养的孩子,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过继”给别人的,这里所说的“过继”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转收养”,也就是解除原来的收养关系,再由他人重新收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这意味着,如果要将已经收养的孩子转给别人收养,原收养人需要和送养人(如果当初是从送养人处收养孩子的话)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还必须要得到孩子本人的同意。 其次,在满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后,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只有完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原来的收养关系才在法律上正式解除。 最后,当原来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孩子如果要被其他人收养,新的收养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新的收养关系也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总之,已经收养的孩子是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转由他人收养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以确保各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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