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和保险公司谁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埋单?

我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事故后需要赔偿。现在搞不清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赔偿费用。我不太懂保险和法律方面的事儿,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政府出钱还是保险公司出钱赔偿第三者,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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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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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政府和保险公司谁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埋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的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埋单的主体。只要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然保险公司垫付了抢救费用,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致害人。 而政府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主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为赔偿埋单。但在一些特殊的救助基金机制里,政府可能会参与。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等,虽然与政府相关,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救助机制,并非直接由政府为所有赔偿埋单。 综上所述,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赔偿主体,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一般不直接承担赔偿费用,但通过救助基金等机制在特定情形下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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