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处交的保释金可以退回来吗?

我之前在公证处交了保释金,现在事情处理得差不多了,不太清楚这笔保释金能不能退。想问问法律上对于在公证处交的保释金退还这块是怎么规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具体该走什么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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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处交的保释金能否退回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保释”的说法,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取保候审”,保证金一般是交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而不是公证处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就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流程通常是这样的:首先,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决定解除,会向被取保候审人发放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然后,被取保候审人凭借这些文件到指定银行,就可以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果执行机关认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规定,例如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干扰证人作证等,那么可能会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人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申请复议一次。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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