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后还能反悔吗?
公司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已决定履行某合同,但后续因各种原因又想改变决定。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反悔,以及反悔会有什么后果,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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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后不能随意反悔。 首先,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机构或个人。待履行合同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于受理破产后二个月内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 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决定履行合同,且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那么通常不能单方面反悔。因为合同一旦开始履行,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若要解除合同,唯一合法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除该合同,并且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合同的严肃性和对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已经完全履约完成,则该合同自然而然地解除其效力,也就不存在反悔的问题了。另外,关于撤销合同,法定诉讼时效为期一年,这是当事人应知或应见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解除已订立合同关系的规定,但这与管理人决定履行后反悔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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