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是不是都能要?
在一些建设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承包人想知道自己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毕竟这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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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利息和违约金是不同的。利息是法定孳息,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工程款所应支付的资金占用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至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合同对利息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金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那么在逾期付款时通常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另外,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支付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也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比较复杂,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为准,有些法院不认可违约金、利息可以并存,而有些法院认可违约金、利息可以并存。 总之,承包人在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时,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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