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时,应该如何处理?
在一些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常常会遇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当承包人想要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时,不清楚法律上是否支持以及具体该怎么操作。想了解在不同合同约定情况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具体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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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时,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一般是应予支持的。这是因为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利息是对资金占用的补偿,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其次,如果合同有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二者可以并存。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和高于损失30%的,就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后,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应当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利息中的任何一项,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并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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