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中总公司中标后能由分公司签合同吗
我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并成功中标,现在因为一些实际情况,总公司想让旗下分公司来签这个合同,不知道在招投标法里这样做行不行,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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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按照一般原则,中标人是要和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也就是谁中标谁来签合同。从这个角度说,总公司中标后正常应该由总公司与招标人签合同。 不过,考虑到总公司和分公司特殊的法律关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总公司中标后可以由分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了明确授权,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以总公司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并且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强调了中标人要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在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合同的情况下,也要遵循此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禁止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那么总公司中标后就不能由分公司签合同。 相关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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