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辖后是否还能再移送案件?
我有个官司,之前的法院把案件移送到了另一个法院,我担心这个接收案件的法院又把案子移来移去,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移送管辖之后,还能不能再把案件进行移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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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好比一个地方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个事情不归他们管,就把它交给该管的地方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审理,避免在管辖问题上出现推诿和拖延,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 简单来说,法院移送管辖后通常不能再自行移送案件。如果接收案件的法院觉得这个案子自己也没管辖权,不能再把案子移给其他法院,而是要向上级法院报告,让上级法院来指定到底哪个法院来管这个案子。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当事人陷入管辖争议的漩涡,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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