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捐赠收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向慈善组织进行了现金捐赠,想知道这笔捐赠收入能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呢?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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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了解一下税前扣除的概念。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把符合规定的一些支出从收入中减掉,这样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从而缴纳的税款也会相应减少。 对于企业的现金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公益性捐赠,也就是说企业的现金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有可能享受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的现金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并且个人进行捐赠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才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总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现金捐赠,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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