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判给对方后还能不能要回来?
我和对方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对方,但现在我特别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自己抚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要回来,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通过什么方式去争取,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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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给对方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回来的。 首先,需要明确抚养权的含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想要要回抚养权,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变更情形,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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