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间放弃继承权的协议可以订立吗?
家里老人年事已高,几个子女打算提前商量一下遗产继承的事,有的子女想放弃继承权,不知道子女之间签订放弃继承权的协议行不行,想了解一下这种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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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间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是可以订立的。 首先,放弃继承是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就明确了放弃继承权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时间上要在遗产处理前,形式上要以书面作出表示。 举例来说,如果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等遗产,在还没有对这些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之前,子女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继承,这样的表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不过,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法律关系并未发生,法定继承人未获得实际的继承权,此时达成的放弃继承权约定通常是不成立的。比如父母还在世时,子女间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因处分的标的不存在而无法成立。 另外,放弃继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权协议一般是无效的。比如约定“若其他继承人给我一笔钱,我就放弃继承”这种附加条件的放弃继承协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法律没有对放弃继承进行强制公证的规定,子女之间放弃继承权的协议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但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说明。 相关概念: 继承期待权:是权利取得的先前阶段,此时当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并未获取相应的民事权利,但是其保留有对权利的期待,期待满足一定条件则期待权转化为实体性的民事权利。例如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已经缔结合同并支付全部钱款的买受人,就拥有对房屋产权的一种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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