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了不给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我和对方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对方不用给抚养费,可现在孩子的开销越来越大,我一个人负担起来很吃力。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再向对方要抚养费呢?具体要通过什么方式去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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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了不给抚养费,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要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抚养义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大幅增加(如进入私立学校、参加课外辅导班等)、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明显上升等,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压力明显增大,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来判决是否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以及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不是绝对不能变更的,当出现法定的事由时,子女有权要求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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