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已过保证期间能否申报债权?


在探讨已过保证期间能否申报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这个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那么已过保证期间后能否申报债权呢?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了。此时,债权人不能再基于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不存在让保证人申报债权的法律基础。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已经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而免除。 然而,从债权申报的角度来看,如果主债务人的债务还未消灭,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保证责任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主债务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不过,这里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与债权人重新达成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基于新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并申报债权。但这种情况必须是保证人明确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基于原来已经消灭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正常情况下,已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基于保证责任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当出现保证人自愿承担责任等特殊情形时,则另当别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