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同居未登记能否返还彩礼?
我和对象同居了但没登记结婚,当初给了对方彩礼。现在我俩过不下去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这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啊?我挺担心对方不给退,毕竟这笔钱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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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同居未登记能否返还彩礼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彩礼的定义。彩礼通常是指在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它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同居未登记的情况下,就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一般而言,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结婚这一条件未能实现,也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情况会更为复杂。虽然法律规定了原则,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同居时间较长,说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那么在判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可能会适当减少。再比如,彩礼的使用情况也会被考虑。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这部分可能就不会要求返还。另外,导致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也很关键。如果是给付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结婚,在返还彩礼时可能也会有所调整。 综上所述,同居未登记时,给付彩礼一方通常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的返还数额和方式,要依据实际情况,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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