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证据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我和对方有过同居关系,现在涉及一些纠纷需要证明我们曾同居的事实。我自己收集证据比较困难,不知道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同居证据呢?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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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能否申请法院调查同居证据,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同居证据,是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的。 那么,什么算是客观原因呢?一般来说,客观原因是指超出当事人自身能力范围的情况。比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举个例子,如果同居期间两人在某个单位的宿舍居住,而该单位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查阅相关居住记录,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不过,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也不是随意就能成功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实符合条件,就会进行调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会驳回申请。所以,在申请时一定要说明清楚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 另外,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关于同居的证据法院都会去调查。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必要性等因素。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或者收集该证据的成本过高而证明力不足,法院可能也不会进行调查。因此,当事人在申请时要尽量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线索,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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