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后可以进行异地监视吗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关于拘役和异地监视这方面的规定。自己身边有人被法院判了拘役,听说还有异地监视这回事,不太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想问问法院判拘役后能不能进行异地监视呀,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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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 法院判拘役后,从法律规定角度,不存在“判拘役后进行异地监视”这种说法。监视居住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判决作出之前采取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同时,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不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严格,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他们原本的住处执行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等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所以说,拘役是判决结果,而监视居住是判决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者在时间顺序和适用情况上有明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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