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原告调取证据吗?
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些证据我自己实在没办法收集到,比如银行的一些交易记录,我去问银行要,银行说要法院来调才行。我就想问问,我能不能请求法院帮我去调取这些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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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可以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证据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这种制度。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有些证据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自己很难获取。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相关部门或个人可能不会轻易向当事人提供;还有一些证据掌握在特定机构手中,像银行的存款信息、医院的病历档案等,这些机构通常需要法院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才会配合提供。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遇到上述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内容、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自己无法收集的客观原因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会依法协助原告调取证据;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所以,原告在满足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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