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不愿意开调查令?


首先,要知道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法院不愿意开调查令,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方面,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令所涉及的证据并非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比如是因为自身疏忽等主观原因,法院可能就不会批准。例如,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证据,却想依赖调查令获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另一方面,法律依据模糊不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明确且严谨的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提到了律师有权协助进行调查工作,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实施以及适用范围等关键问题却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会导致法院在决定是否开调查令时较为谨慎。 还有,执行难度较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常常会遇到查找当事人及其财产信息困难的问题,尽管近年来随着网络化查控系统的不断完善,情况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财产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这就使得律师调查令在协助代理律师寻找案件线索方面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为执行法官可能由于工作量过大而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所有相关财产线索。 此外,调查令的强制力相对较弱。律师调查令本身并不具备强制力,被调查单位完全有权利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而且如果他们选择不配合调查的话,也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部分单位对律师调查令的抵触情绪,法院考虑到调查令发出后难以有效执行,也可能不愿意开具。 相关概念: 调查令: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经申请获法院批准后,由法院签发给其诉讼代理律师,用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