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不提供证据,开庭后再提供证据是否可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起诉时不提供证据,开庭后再提供证据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 如果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而在开庭后才提供,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不过,如果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情况又有所不同。“新证据”通常是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对于新证据,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是新证据,法院会考虑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以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合理原因等因素。如果确实属于新证据且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法院有可能会采纳。 综上所述,起诉时不提供证据,开庭后再提供证据,有可能被法院接受,但也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当事人最好在举证期限内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证据。如果确实遇到困难无法按时提供,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