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以调解方式作出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判决书和调解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它们有着各自明确的定义和适用情形。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断和裁决结果。比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认定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等,这就是判决书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而调解书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的结果。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赔偿金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判决书不能以调解方式作出。判决书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裁判,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而调解书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而非判决书。如果您收到的所谓“判决书”内容是调解的相关表述,可能存在文书表述错误或者您对文书性质存在误解的情况,建议您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确认。





